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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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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规则和组长授权。一、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一)巡视组组长、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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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组设置、职责和工作原则。本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明确巡视组是党委巡视组,代表党委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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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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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释义】本条是对巡视办设置和职能定位的规定。 一、巡视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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