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妥善处理,以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这是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被关注一年来,中央政府首次正式发文对其规范。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区分不同类型债务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区分不同类型公司
    通知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分为三类,区分情况予以规范:
    (一)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贷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二)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玻璃融资业务,不在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三)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严格信贷管理
    通知明确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在信贷方面,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在担保方面,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
    上述通知也同时发布于主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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